全国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权案宣判
以下转一篇关于博客文章著作权方面的新闻:
引用博文不署名 跳水教练于芬赔1800元
本报讯(通讯员闫肃 刁云芸)指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博文剽窃自己文章内容,内蒙古的出租车司机李强把于芬告上法庭。昨天,海淀法院认定于芬侵权,判决其赔偿李强1800元。据 悉,该案是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。
李强称,他在搜狐博客发表了《西方理念是科学,东方思想是宗教》一文,而于芬 多次访问其博客,并对该文进行过评论。后李强发现,于芬博文《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,继续领跑世界跳坛》,使用了自己的那篇博文整段内容,且未以任何 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。李强认为,于芬侵犯了其著作权,要求法院判令于芬赔偿7000余元。
于芬认为,李强和她的文章只是发表 在博客上,因此引用内容属于合理使用,不构成侵权。
法院审理认为,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,但博文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和规 制,因此于芬构成侵权。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使用李强文章内容,在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,并酌情判定赔偿李强损失1800元。
来源:http://tech.china.com/zh_cn/news/life/894/20100613/15979945.html
如无转载说明,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,转载请注明:来源:子猴博客

不错,支持了,我会常来做客的,也欢迎来我的博客(www.yisai.org.ru)坐坐,交个朋友.呵呵
是个好的开端啊
呵呵……对我们是一个鼓励啊!
呵呵,这个如何取证呢….
我的一篇博文被新华网无署名转载,之后被全国一百多家媒体转载。我去哪里说理去?我可没能力打官司,尤其对新华社打。
@新鲜志
唉,那就真没办法了。。。